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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藥物優良製造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7 條
製造業者應審查與產品有關之要求。製造業者應在承諾供應顧客產品前執行審查,且應確保下列事項:
一、明文規定產品要求。
二、解決合約或訂單要求與先前表達相異之處。
三、製造業者有能力符合所規定之要求。
前項審查結果及由審查衍生措施之紀錄應予以維持。
當顧客提供非書面敘述之要求時,製造業者應在接受前確認顧客之要求。
當產品要求變更時,製造業者應修訂文件,確保相關人員已瞭解所變更之要求。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