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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航空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7 條
航空器駕駛員經儀器飛航檢定合格者,始得執行儀器飛航;其年度訓練及考驗應含儀器飛航,考驗不合格者,暫停其儀器飛航資格,並於檢定證加註限制目視飛航;非經重新檢定合格者,不得從事儀器飛航。
航空器駕駛員儀器飛航檢定或檢定加簽,使用多發動機航空器應納入發動機或模擬發動機失效時之儀器飛航操控能力檢定或考驗。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