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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船員服務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7 條
船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頒發獎狀或獎章:
一、擔任船員十年以上,工作成績特優者。
二、救護本船或他船出險有特殊功績者。
三、效忠政府,功績卓著者。
四、遇重大事故能事先舉發或協助,使船舶轉危為安者。
五、對船舶機器設備研究改進或創造發明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