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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郵政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7 條
寄件人按報值或保價郵件限額報明內件價格之報值或保價郵件,請郵局於
投遞時向收件人代收貨價者,為代收貨價郵件。
各級郵局均辦理國內代收貨價郵件業務,但不收寄國際代收貨價郵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