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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自來水工程設施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7 條
配水塔及高架配水池之基礎及支柱規定如下:
一、應建築於具有所需承載力之地基上,其基礎應有足夠之底面積及重量,以求穩定。如建築在地基不佳之地點時,應以打樁,或其他適當方法加固其基礎。
二、高架配水池之支柱,應使用堅固材料,並固定於基礎上,支柱上之支承台應與水池牢固扣結,使所有支柱與水池成為一體。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