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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測量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7 條
一等水準測量應沿主要交通線進行而分佈於全國,並須與原點及驗潮站連
接,二等水準測量應連接於一等水準線間,其相互之間隔以五十公里為度
。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