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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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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7 條
裁定,應作成裁定書。但得於聲請書或筆錄記載裁定內容,由法官簽名,以代原本。
裁定之正本及節本,由書記官簽名,並蓋法院印信。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