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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商港棧埠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6 條
申請經營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應檢具左列文件一式二份,向當地商港管
理機關申請核准籌設:
一、籌設申請書。
二、公司組織者,其代表人身分證影本;商業組織者,其負責人身分證影
本。
三、營業計畫書:
(一)營運貨物種類與裝卸方式。
(二)資本額。
(三)計畫僱用人數。
(四)自備或租用機具設備種類與數量及其維護。
(五)公共意外責任保險投保計畫。
(六)預估年承攬業務量。
(七)作業調派計畫。
(八)籌設期間。
(九)災害應變計畫。
四、公司組織者,其公司章程草案。
前項文書不全或其記載內容不完備者,商港管理機關應定相當期限通知補
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而仍不完備者,不予受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