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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軍費預算執行及支付結報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6 條
非預算支用單位,接到上級預算支用單位簽證保付之費款,其零星購置修
繕或須取得原始憑證支報,而債權人住地分散,非先託付無法支領者,得
按照前條規定辦理申請託付,並由該單位正式備函檢附承辦人員之印鑑通
知財勤單位,以明責任。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