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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藥物優良製造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5 條
製造業者應決定下列事項:
一、顧客所指定之要求,包括交貨和交貨後活動之要求。
二、非由顧客所陳述之要求,但為已知之規定或預期用途所必須者。
三、產品有關之法令與法規之要求。
四、製造業者決定之任何附加要求。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