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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船舶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5 條
中華民國國民經驗船師考試及格,向航政機關申請發給執業證書,始得執業。
驗船師執業期間,不得同時從事公民營船舶運送業、船務代理業或造船廠等與驗船師職責有關之工作。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