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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郵政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5 條
保價郵件經郵局發單通知收件人到局領取後,至多留存三十日,未於限期
內到局領取者,依無法投遞郵件之規定處理。
領取保價郵件時,應交回通知單,並出示身分證明文件,必要時,郵局得
請其提供保證。
保價郵件委由他人代領時,應出具收件人簽名蓋章委託代領之憑證。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