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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5 條
放射性物質包件之託運人及受貨人均不能辨識時,運送人應將包件置於一安全地點,並儘速通知主管機關,並依指示處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