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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人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5 條
計畫調任,依經歷管理指導計畫調任,嚴格管制軍官各種職務任期,適時輪調,其原則如下:
一、調任計畫由人事權責單位,依據個人經歷管理指導計畫適宜策訂之。
二、列入計畫調任之人員,應依據其考績考核及資績計算成果排定優先順序,建立候選名簿依次調任。
三、調任高階職缺,必須遴選具備任職資格,資績居先,並完成規定教育之人員。
四、編制職缺不敷調配時,應建議經歷管理計畫單位或上級人事權責單位統一調配,或暫時變更其經歷管理指導。
五、戰鬥戰備期間,停止計畫調任。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