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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5 條
少年及家事法院得視業務需要,置法官助理若干人。
法官助理之職掌如下:
一、承法官之命,辦理案件程序之審查、爭點之整理、資料之蒐集、分析。
二、其他交辦事項。
法官助理應服從其配屬庭長、法官之指揮命令執行職務。
法官助理應將辦理之事項確實登載工作日誌,並於次月五日前送請法官、庭長、院長核閱。如有必要,法官、庭長、院長並得隨時調閱。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