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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法院組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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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5 條
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或分院於必要時,得在管轄區域內指定地方臨時開庭。
前項情形,其法官除就本院法官中指派者外,得以所屬分院或下級法院法官充之。
第一項臨時開庭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