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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4 條
為確保頻率資源之有效利用,主管機關對於無線電頻率使用者,得收取使
用費。經營者應按主管機關依電信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訂定之標準繳交無
線電頻率使用費。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