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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4 條
不同類別之放射性物質,包括可分裂物質之包件,以及不同運送指數與核臨界安全指數之各類包件,得混合貯存。
專案核定之託運物品,除經主管機關核准外,不得混合貯存。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