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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4 條
期貨信託契約終止時,期貨信託事業應於主管機關核准清算後三個月內,完成期貨信託基金之清算,並將清算後之餘額,依受益權單位數之比率分派予各受益人。但有正當理由無法於三個月內完成清算者,於期限屆滿前,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展延一次,並以三個月為限。
清算人應將前項清算及分配之方式向主管機關申報及公告,並通知受益人。清算程序終結後應於二個月內,將處理結果向主管機關報備,並通知受益人。
對符合一定資格條件之人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其清算及分配方式,依期貨信託契約之規定向受益人報告之,不適用前項應公告之規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