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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4 條
陸軍各地區補給單位收到各受補單位所送證明冊副本及繳回服裝之軍品補 給作業單、統一收據後,應相互核對,如有服裝未繳回者,應即追繳,如 經追繳後逾一個月仍未繳回時,應彙報補給署處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