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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測量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4 條
導線兩端閉合至已知三角點後,其位置閉合差一等不得大於○.○4m√
K或1:1○○,○○○,二等不得大於○.2m√K或1:2○,○○
○ (K為導線長公里數,取兩者較小值為標準) ,並應施以最小自乘法平
差,以消除其閉合差。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