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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4 條
檢察官應於起訴書具體記載被告犯罪之日、時、處所及犯罪行為之內容,使被告得以知悉其被起訴之對象與範圍。
法院認檢察官起訴書所記載犯罪事實及所犯法條不明者,得請檢察官說明之。
檢察官為前項說明後,法院仍有疑慮者,得定期裁定命檢察官補正之。
前二項情形,檢察官認有必要者,得請求法院為適當之闡明。
被告、辯護人認有第二項情形者,得請求法院為適當之處置。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