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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3 條
申請經營本業務者,應按申請特許、審查、認證、審驗及證照等作業,依
主管機關所定收費標準向主管機關繳納特許費、審查費、認證費、審驗費
及證照費。
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收繳之費用應依預算程序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