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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獎勵投資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3 條
可移轉民營之公營事業,由主管機關提出計畫,依法定程序核定後,得以
股票上市出售之方式移轉民營,不適用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第四條及第
五條之規定。
前項出售股票超過成本價格之收益,免予計入所得額課稅;其因改組清算
而發生之所得稅、印花稅、契稅或其他各稅,一律免徵。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