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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文化資產保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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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3 條
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管理不當致有滅失或減損價值之虞之處理,準用第二十八條規定。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