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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證法
EN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3 條
公證書文字,不得挖補;如有增加、刪除或塗改,應依下列方法行之:
一、刪除或塗改字句,應留存字跡,俾得辨認。
二、公證書末尾或欄外應記明增刪字數,由公證人、請求人或其代理人、見證人簽名或蓋章。
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更正,不生效力。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