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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2 條
堆高機之貨叉、柱棒等裝載貨物之裝置(以下簡稱貨叉等),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材料為鋼材,且無顯著損傷、變形及腐蝕者。
二、在貨叉之基準承重中心加以最大荷重之重物時,貨叉所生應力值在該貨叉鋼材降伏強度值之三分之一以下。
產製或輸入堆高機,非屬新製品,且其既有貨叉符合國際標準 ISO 5057規定者,得不受前項第二款之限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