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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船員服務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2 條
通用部門之乙級船員晉升資格規定如下:
一、幹練水手、舵工或機匠申請調任通用部門職務者,應先擔任副通用員,並具備六個月之海勤資歷及船上訓練記錄,同時持有主管機關核發之助理級航行當值及輪機當值適任證書,始得晉升為通用員。
二、非幹練水手、舵工或機匠調任之副通用員晉升為通用員,除應具有一年本階海勤資歷及船上訓練紀錄外,並應同時持有主管機關核發之助理級航行當值及輪機當值適任證書。
三、通用長、副通用長由雇用人於具備通用員資格之乙級船員選任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