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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氣墊船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2 條
氣墊船證書遇遺失、滅失、破損或證書記載事項變更時,船舶所有人應自發覺或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航政機關申請補發或換發。
氣墊船證書換發時,應將原領證書繳銷。
氣墊船證書補發或換發時,應依規定繳納證書費新臺幣五百元。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