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2 03:41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2 條
經營者擅將特許之業務一部或全部出租或轉讓他人經營,主管機關應通知
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善者,得廢止其特許。
經營者受撤銷或廢止特許之處分時,由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無線電頻率
。
前項經營者所設電信設備屬管制射頻器材者,應依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管理
辦法第十三條規定辦理。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