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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軍費預算執行及支付結報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2 條
財勤單位對委託預算通知單,經查核相符後,應即登記原預算支用紀錄單
,並另行建立委託預算支用紀錄單作為受委託預算支用單位簽證支用之依
據。如該受委託單位係在其他財勤單位轄區內者,應於委託預算通知單上
為保付之簽註。其處理程序,比照第七十八條及七十九條規定辦理其處理
程序,比照第七十八條及七十九條規定辦理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