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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2 條
陸軍基層補給單位,承辦服裝補給業務人員,於點收退伍除役人員服裝之 同時,應填發服裝清繳證明單一份,應繳之服裝如有短少,應另填軍品調 查報告表,洽上級補給單位辦妥賠償手續後,再行填發服裝清繳證明單, 至於收回之服裝,限於兩週內送繳上級補給單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