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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測量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2 條
導線測量中,一等應每隔五至六站觀測方位角一點,方位角觀測之標準誤
差○“.45,二等每隔十五至二十站觀測方位角一點,方位角觀測之標
準誤差為1“.5。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