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9/17 23:44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2 條
凡在本會或各機關連續服務滿十年以上,最近十年年終考績有六年列甲等
以上,其餘均列乙等以上,服務成績優良,並合於第八十條第二款至第四
款之規定者,得選拔為優良人員。
依前項規定,當選為優良人員者,其再參加選拔資績,應自當選後之次年
起計算。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