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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證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2 條
公證或認證事件,應由公證人核定其應收費用數額;收取費用後應掣給收據及收費明細表。
請求人申報之標的價額,公證人認為與實際情形不符者,應依職權調查核定之。
公證費用收據副聯應附於公、認證卷內保存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