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2 00:07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證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2 條
公證或認證事件,應由公證人核定其應收費用數額;收取費用後應掣給收據及收費明細表。
請求人申報之標的價額,公證人認為與實際情形不符者,應依職權調查核定之。
公證費用收據副聯應附於公、認證卷內保存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