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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務員懲戒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2 條
懲戒法庭第二審判決,於宣示時確定;不宣示者,於公告主文時確定。
除本節別有規定外,第一節之規定,於上訴審程序準用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