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1 19:16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水質保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1 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採廢(污)水排放於地面水體者,申報內容如下:
一、每月與廢(污)水、污泥產生量有關之製程設施及生產或服務規模。
二、排放廢(污)水之水質與檢測當日之水量及每月排放水量。
三、放流水水量計測設施或計量方式之校正維護日期與方法及每月讀數或量測值。
四、設置廢(污)水(前)處理設施者,應另依第七十三條至第七十五條規定之內容申報。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