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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藥品優良臨床試驗作業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1 條
稽核者之任用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試驗委託者應任用臨床試驗及數據收集系統以外之人員進行稽核。
二、稽核者所受訓練應足以適任執行稽核,並以書面證明稽核者之資歷。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