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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氣墊船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1 條
氣墊客船證書之有效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氣墊非客船證書之有效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檢查人員在氣墊船證書有效期間內,施行定期查驗合格後,應在證書上簽署,並加註查驗日期及地點。氣墊船已逾定期查驗日期未申請查驗,或查驗不合格,其證書失效。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