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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客船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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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1 條
客船之上甲板或其他未封閉之處所,不得用以核算乘客定額,除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認為航線上無險惡風浪之虞之內水航線客船,准予搭載甲板乘客時,得准予核算乘客定額。但下列處所面積仍不應計入。
一、艙口、天窗、舷側水溝或其他障礙物所佔地位。
二、甲板室、艙口、天窗及舷側水溝等相互間之寬度未滿六十公分之處所。
三、船艏艛甲板。
四、上甲板或船艏艛甲板自艏材至距為船長八分之一處之間。
五、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認為在緊急時需用以集合乘客之處所。
六、其他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認為不適於搭載乘客之處所。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