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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1 條
任一供運送中貯存用之建築物、倉庫、貯存室或集合場,貯存Ⅱ–黃類及Ⅲ–黃類(見附件六)包件、外包裝、貨櫃及罐槽時,應符合下列之規定:
一、每堆核臨界安全指數之總和在五十以下。
二、堆與堆間之間隔不得少於六公尺。
圖表附件:
附件六包件及外包裝之分類及標誌.PDF
附件六包件及外包裝之分類及標誌.DOC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