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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1 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將重大影響受益人權益之事項,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內,公告並申報主管機關。
前項重大影響受益人權益之事項,由主管機關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