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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測量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1 條
導線之折角觀測,以可讀至○“.2之經緯儀施測,一等施測十六測回,
折角每測回與平均值之差不得大於四秒。二等八測回,折角每測回與平均
值之差不得大於五秒。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