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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保障法
EN
法規類別:
考試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保障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0 條
申訴應以書面為之,載明下列事項,由申訴人或其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一、申訴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身分證明文件及字號、服務機關、職稱、官職等。有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職業、住居所或事務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身分證明文件及字號。
二、請求事項。
三、事實及理由。
四、證據。
五、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達到之年月日。
六、提起之年月日。
前項規定,於再申訴準用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