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1 19:45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民用航空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0 條
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依條約或協定,或基於平等互惠原則,其航空器定期飛航於中華民國境內之一地與境外一地之間,按有償或無償方式載運客貨、郵件,應先向民航局申請核發航線證書。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