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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0 條
申請經營本業務者,應按申請審查、認證、審驗及證照等作業,依本會所定收費標準,繳納審查費、認證費、審驗費及證照費。
得標者應自取得籌設期間系統架設許可日起,依本會所定收費標準繳納無線電頻率使用費。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