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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郵政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0 條
保價郵件之封面不得用銀筆書寫,所書姓名地址不完全或其重量、保價金
額數字有塗改情事者,均不予收寄。
保價郵件應在郵局內經郵務人員會同檢視後封裝,並在封面上清晰註明該
件連封皮重量。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