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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自來水工程設施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0 條
處理場內一般配管之規定如下:
一、場內主要設備間,應採取最短之連接管渠,必要時並應設置繞流管,以防部分設備停用時影響全場之操作。
二、未完成處理之水,不得與清水相連接。
三、濾水與清水之繞流管應儘量設置排水管。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