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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0 條
每年應在六月一日退伍除役生效之官兵,各級人事單位,務須在五月廿日 前發布完畢,應領服裝代金,亦限於五月底前具領完畢,如遇特殊情形, 必須在六月份支出者其支付額併下年度預算核結送審。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