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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測量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0 條
導線每節之邊長一等以十公里至十五公里為原則,二等十公里至四公里為
原則,邊長以電子測距儀測量之,邊長精度一等為六十萬分之一,二等為
十二萬分之一。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